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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地震致房屋倒塌人员伤亡 难以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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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家:地震致房屋倒塌人员伤亡 难以追究刑责〗的最新评论: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5月12日的大地震,大量房屋在一夕之间被夷为平地,死伤无数。而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巨大的天灾面前,是否有人需要受到刑事追究,是否有人需要作出赔偿?而房屋质量引发的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昨日,记者对包括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等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了专访。
        不少专家认为,地震后房屋倒塌,是否是房屋质量引起,从而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必须有确实的证据支撑,通过鉴定得出房屋倒塌与房屋质量的关系。但现阶段,由于地震是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而地震破坏机理又是相当复杂的,很难得出确实的结论,在司法操作中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比较困难。但政府在灾后可以通过抚慰、救济等方式,尽量弥补受灾群众的损失。 
        关键词:刑事责任 
        专家观点:追究刑事责任 须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在地震中,不少房屋倒塌,其中更包括一些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房屋的倒塌是否与房屋质量有直接关系,而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处,是目前不少人关注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必须依照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在刑法上有具体规定。不管有罪、无罪,都应依照刑法来判断。目前刑法137条规定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规定如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看犯罪是否成立,必须从犯罪主体、具体行为、犯罪结果以及其因果关系上进行严格分析。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房屋倒塌的结果和房屋质量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是犯罪。 
        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76条规定: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筑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此条规定是否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陈兴良的回答是“不行”。因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中间提到“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提示性规定,条例本身并不能作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 
        陈兴良解释,一些在地震中失去亲人的人们,他们的悲痛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由于追究刑事责任,在取证、鉴定方面比追究民事责任要求更为严格,房屋倒塌是否必然由房屋质量引起,这很难认定。毕竟震后房屋倒塌,地震起了绝对作用,这种共同因素造成的倒塌,如果不能分清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是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 
        关键词:司法鉴定 
        专家观点:重建条例部分条款不能作为刑事处罚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有人认为,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这种鉴定可以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成都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认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既不是传统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也有别于直接为司法服务的司法鉴定。鉴定目的是为了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根据《立法法》规定,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不能解决犯罪和刑罚问题,它主要是政府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统一要求,鉴定结论可以为刑事司法介入提供依据甚至证据材料,但不能直接证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更不能代替严谨的刑事司法程序。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地震是一种特殊性的情况,地震阻断了建筑物毁损结果与工程质量原因之间的联系,使刑法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变得难以认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也无法解决这个定罪中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
        关键词:证据 
        专家观点:要证明有罪 必须满足关键条件
     
        房屋是人工修建,房屋倒塌自然涉及到房屋修建质量问题,于是牵涉到修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那么,在5月12日特大地震之后,大量房屋垮塌后,刑事责任要如何追究?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冯亚东认为,1997年10月生效的新刑法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1980年生效的刑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地震中倒塌的房屋,有相当一部分是1997年10月以前修建的,按照刑法不朔及以往的原则,不能适用新法。 
        冯亚东说,1997年10月之后修建的房子,如果修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应按“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前提下,必须证明“重大事故”是由“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所直接引起的,这是必须满足的关键条件。5月12日地震后,大量房屋倒塌,地震是直接原因。即使房屋本身存在某种工程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也很难追究责任。由于地震倒塌房屋原因复杂,同一地区同类质量的房屋遭受毁损程度差别极大,这个问题在诉讼中必然存在,无法破解,之后的刑事程序因此很难继续。 
        关键词:赔偿 
        专家观点:政府可抚慰救济 国家赔偿不现实
     
        大灾之后,引发的相关责任如何承担?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应该赔偿受灾群众因房屋倒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张卫平认为,在我国,商业保险中有关自然灾害的险种是空白。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政府对自然灾害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出于行政管理的职责,帮助受灾群众克服生活上的难关,重建家园,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共建筑倒塌,政府可以考虑对因此死亡或受伤的群体给予比民用建筑略高的救济。但这种救济,是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的抚慰,并非是因为过错导致的赔偿。 
        张卫平认为,如果要因此追究政府责任,要求其进行国家赔偿并不现实。如果一味把房屋倒塌直接与房屋质量联系在一起,也是不客观的。 
        关键词:损失弥补 
        专家观点:相应的法律必须尽快制定、完善
     
        那么灾后,如何能尽量弥补受灾群众的损失呢?张卫平说,地震之后,受灾群众应当以自救为主,以政府和社会抚慰救济为辅。在美国,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由商业保险来解决,在日本,有完善的防灾法,包括防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也有相应的专门基金来解决补偿问题。目前,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很少,相应的法律必须尽快制定、完善,从而在今后更妥善地解决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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